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27日专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获悉,从今年起,内蒙古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制度,以此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据介绍,内蒙古要求医保统筹地区综合考虑前三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以及扣除异地就医、大病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等情况,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
内蒙古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统筹地区年度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合理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费用总控指标。规定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目录外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同时,内蒙古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类别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差别支付政策,注重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