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与原有目录和标准相比,新一期目录调整了集中采购范围,提高了采购限额标准,并赋予了市县调整权限。
记者2月26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新一期目录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计算机、服务器、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摄像器材、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乘用车、客车、电梯等货物类项目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另外,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图书、制服、专用车辆、医疗设备、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等货物类项目,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项目以及软件开发、审计、印刷、工程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根据最新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含12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含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省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既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县级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记者郭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