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丽平)日前哈市正式下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今年起,哈尔滨市将继续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
据了解,对于用作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条件,即:满足居民安置意愿;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同时,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并且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
另悉,对于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意见》要求必需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
棚户区居民搬入新居。 本报记者韩丽平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