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事业单位建立聘用雇员制度,将形成自主灵活的用人新机制,通过同工同酬、同岗同责、职级晋升和优秀雇员可选聘进编等措施,充分调动雇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逐渐在沈阳市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数额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其编制职数内,在部分空缺岗位聘用的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聘用制雇员属于编外用工人员,按照其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参照在编人员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人员管理上,聘用制雇员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参照在编人员相关办法和规定进行管理,雇员的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申诉等,均参照在编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雇员的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晋级晋升,参照在编在职人员相关标准和资格条件进行。聘用制雇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直接续聘。对于整体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表现突出的聘用制雇员,可在规定的聘用年限内通过相关程序,选聘到编制体制内,这一举措将进一步畅通事业单位引才渠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聘用制雇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聘用制雇员与本单位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及同等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执行。聘用制雇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待遇所需经费,按所在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