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任海淀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主任、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的周培芳,在任职12年内,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取现金、手表、汽车和房产,折合人民币共170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后,周培芳提出上诉,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喊冤 辩称是借款
现年52岁的周培芳研究生学历,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任海淀区市政市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海淀区交通委员会主任。
一审法院认定周培芳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人民币七十四万四千七百元,手机和手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
宣判后,周培芳上诉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邢某等人谋取利益且所收款项性质均为借款。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认定周培芳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培芳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邢某等人所属公司谋取利益,周培芳与该三人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维持原判 终审判无期
市高院认为,周培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经查,证人证言及园林中心会议纪要等书证均能证实周培芳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公司在承揽与周培芳任职单位相关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证言与周培芳的供述相印证,并结合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能够证实周培芳在多次为邢某等人提供帮助的期间或事后,收受款物的事实。虽然所涉及的大部分款物表现为出借的形式,但本质上皆为权钱交易的性质,均应认定为周培芳的受贿所得。故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据悉,涉案行贿单位分别被法院判处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获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
■罪行
●2004年至2014年间,周培芳为盛行洋(北京)国际机电设备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芝柏牌手表两块(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及人民币100万元。
●2004年至2013年间,周培芳为北京睿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总价款17万余元)及钱款562万元。
●2013年12月,睿豪物业公司为周培芳支付购房款769万余元,并以该公司名义购买房屋,欲后期再转至周培芳名下。
●2002年至2009年间,周培芳为北京祥云照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钱款290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