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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办证安置房协议签订须谨慎
2016-02-16 08:23:30
 

  福州市邹先生来电反映:我于数年前与一户拆迁户签订协议,对方将一处约60平方米的安置房卖给我,前期已交付对方80%的钱款。该安置房近期将交付,对方要求我补齐剩下的钱款,还要承担实际增加的面积费用等。因该房还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我觉得余款交付前有必要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以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在签订协议时,应该明晰哪些事项?签订时需要产权共有人一起签字吗?将来办理过户手续,会涉及到转让所得税吗?

  记者反馈:福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答复说,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邹先生所述属安置房未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发生的买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而且,鉴于安置房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所以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至关重要。

  这类协议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面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等都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带条件的协议来保证其有效性,最好由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被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该类房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目前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的间隔时间长、价格变化大,导致一些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最终引起双方诉讼。此外,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中的风险点,一些共有人会以“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理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所以相关协议签订,共有人必须签字。将来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问题,邹先生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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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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