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2月8日专电(记者刘巍巍)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文广新局获悉,《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日前施行,明确今后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保护传承非遗最高可获20万元扶持。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将代表性项目冠名规定写入规范性文件,明确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公认,且经本人传艺授徒达2代以上的传承人,其传承项目可作为该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并可冠以其姓氏或姓名。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还创新性提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采取分类管理,即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等四类。
该办法同时明确上述四类基地的申报条件、权利义务等,并规定,市文广新局对示范基地的资质、职责履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惩处,并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终止或收回其所获得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在明确生产性保护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同时,还明确鼓励10种行为,如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等。
该办法同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且为公益性质的,可向市文广新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市文广新局每3年开展一次生产性保护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开展有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对于生产性保护基地,该办法进一步明确,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而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可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