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陈静)严禁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类,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禁将长期征占用林地作为临时用地审批。近日,我区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责任追究,遏制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要实行严格的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时,要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各类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类,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核审批,严禁将长期征占用林地作为临时用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进行审核审批。用地单位要把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和各项补偿费足额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同类型、不同树龄的林木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推行线性工程临时用地按权限审批方式使用林地;将道路宽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林区及农村道路建设等纳入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违法侵占林地的行为。要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充分利用林地“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的执法监管,完善林地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和监管制度。对被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支持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收回被侵占林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国有林地情况进行检查,对保护不力,导致国有林地被大量侵占、流失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报请自治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查处工作负总责。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预查处,造成非法侵占林地问题严重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政府负责人,通报全区,督促整改。对非法侵占林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