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科达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6年2月1日起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卢继宏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