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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救助制度 保万家平安
2016-02-03 05:39:42
 

  湖北日报讯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8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省地形气候繁杂,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据统计,近年来,全省因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死亡、失踪50余人,紧急转移安置23万人,倒塌民房2.3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18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29亿元,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十二五”期间,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4次,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近25亿元(其中省级4亿元),调拨帐篷、食品、衣被等救助物资,配发救灾装备,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颁布后,我省尚未出台自然灾害救助的实施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二是国家条例规定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机制、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等问题需要完善和细化;三是重救灾、轻预防,忽视自然灾害源头治理等现象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需要对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防治工作予以规范。同时,国家民政部对我省这一立法项目高度关心、积极支持。因此,制定《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促进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显得十分有必要。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七条,基本参照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体例和框架,增加了一个专章(即第二章灾害预防)。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机制

  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二是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责任,规定由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预防预警、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工作的督促落实;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等)。

  (二)关于自然灾害预防体系建设

  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是自然灾害救助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办法设立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加强灾害预警防范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规划,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加强自然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二是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定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市、县级政府根据省确定的储备库规划建设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三是加强救灾队伍建设,规定适时组织自然灾害救助队伍业务培训,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应用研究,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等(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措施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是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完善应急救助措施,规定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储备库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先行组织紧急采购;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通行费;二是完善灾后救助措施,规定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制定灾后救助、恢复重建规划和计划,提供资金、物资、技术、人力等资源,组织居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自然灾害中的“三无”困难人员及其他困难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和帮扶;三是明确人性化的关怀措施,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给予慰藉和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慰问、帮助等相关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遇难人员亲属、因灾重伤重残人员及其他急需帮助的人员,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辅导等救助(第三章、第四章)。

  (四)关于救助款物的监督管理

  办法依据国家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责任,对列入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合法用途,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规定的事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三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发放、采购方式,规定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除应急救助补助、抚慰金外,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扎实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防御应对能力,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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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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