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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低保人员将享采暖补助
2016-01-30 02:58:49
 

  本报讯市民政局昨天发布消息,本市将对优抚对象及低保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给予采暖费补助。优抚对象每户补助面积为80平方米,低保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补助面积为60平方米。

  按照规定,补助对象包括两大类人员。一是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二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按照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在乡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若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采暖费予以补助;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在乡优抚对象的标准进行对照,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在单位享受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该补助。

  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每采暖季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家中同住人员已经在本单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60平方米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将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新的细则于本采暖季执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集中供热采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保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其出具相关补助凭证。取得补助凭证后,可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即可。未取得补助凭证、补助资格被注销或取得补助凭证但拒绝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其收取采暖费。

  据了解,本市有优抚对象约2.5万户,低保人群约3万户。(童曙泉 刘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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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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