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达288万元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原是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所长的杨某,被委派到北京市迪蒙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将公司钱款转入自己及其妻子账户的方式,杨某在三年的时间内侵吞公款288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杨某因贪污罪,一审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价值60万元的个人财产。
侵吞货款购买房屋
1972年出生的杨某,拥有博士学位。1999年,杨某进入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下属的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05年11月,杨某被任命为电加工研究所副所长,2009年3月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2013年1月,杨某被免去研究所所长职务。
2008年1月,电加工研究所与杨某等科研人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北京迪蒙数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35万元,其中研究所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51%,杨某出资35万元,占注册资本14.89%。经电加工研究所决定,并由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杨某担任迪蒙公司总经理一职。
经法院查明,杨某全面负责迪蒙公司的经营管理,他办理了户名为其本人的银行信用卡账户,并将该卡用于接收公司货款。自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杨某私自从上述信用卡向其个人银行储蓄账户转账243.7万元,除了其中55.2万元不能排除系杨某个人收入外,其余钱款均为迪蒙公司货款。2009年8月,杨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中关村房屋一套。
此后在2010年5月、11月以及2011年6月,杨某又多次将公司货款100余万元,汇入妻子贾某的银行账户里。
辩称房产用于研发
庭审中,杨某拒不认罪,称其系迪蒙公司聘任、选举的总经理,不属于电加工研究所委派的人员。且公司成立前后,自己为公司投入了大量金钱,而这些钱都是其向亲友所借。
“部分钱我取出来了,也是用于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公司日常经营花销。”对于涉案房产,杨某称那是为了公司秘密研发而购买,自己没有侵吞单位公款。
杨某称,迪蒙公司主要业务是精密数控电火花成形机床的生产和销售,前期销售是以代理为主,产品主要靠各地代理商销售。2006年,外地代理商为了避税,便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代理商把钱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以后发放奖金和加班费。除给公司购买材料、给员工发放奖金、加班费等支出外,他将剩余的钱直接打入自己的一个存折中,但这些情况他没有向单位领导汇报过,上级部门也不知道。
杨某坦言,他每年的收入有近百万元,其中包括从研究所拿的工资和奖金10多万元,从迪蒙公司拿的加班费和奖金有三十四万元,此外还兼职做咨询服务等业务,收入有三十四万元。
一审被判13年徒刑
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在脱离公司监管的情况下,通过将公司钱款转入个人名下并自行处分的方式,直接侵吞了公司钱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贪污罪论处。鉴于杨某案发后能将涉案房的产权证及涉案银行卡上交单位,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没收价值60万元的个人财产,并责令杨某退赔288万余元发还迪蒙公司。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