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朱方正)21日上午9时,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内,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王某情绪激昂,“我是正当防卫,你们公安局凭什么拘留我?”她几次向被告席高声质问,丝毫不因被告席上坐着穿“白衬衣”警服的市公安局副局长而留些情面。
这是王某不服行政处罚诉十堰市公安局、十堰郧阳区公安分局一案的庭审现场片段。当日,作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十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顺国、郧阳区公安局副局长王金柱均出庭应诉。法庭上,他们丝毫没有局长的“架子”,而是认真聆听原告的上诉意见,快速组织应对,逐条回驳王某的控诉,态度一丝不苟。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修改实施后,十堰首例由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4年3月8日,十堰郧阳区女子王某在该区一酒店墙上安装监控设备时与杨某发生争吵,王某持竹竿将杨某头部打伤。2014年11月,郧阳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受到处罚的王某,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2015年1月,王某向十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对原行政处罚结果进行了维持。此后王某诉至法院,启动了一审二审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二审庭审中,王某坚持认为案发时杨某有攻击自己的倾向,自己迫不得已才出手“自卫”,属于正当防卫,故而不应当受到处罚。十堰市公安局应诉团队则依据现场证据,从法律角度对王某的意见进行了批驳。
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陈顺国,参与了本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当日庭审约经历3个小时,本案未当庭宣判。
十堰市公安局人士表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精神、推进法制公安建设的需要,也是该局长期坚持“局长接访制”,坚持面对面对话群众,促进理解、化解矛盾、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思路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