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涉案仿真塑料冲锋枪
本报讯打气球是儿童乐园中较为常见的小游戏,经营者郭某却因为使用了被鉴定为枪支的“玩具枪”被公诉。今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郭某认罪,法庭判决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郭某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郭某今年32岁,此前换过多个工作。据其供述,他初中毕业后一直在甘肃老家务农,2003年来北京打工,2012年在妙峰山嬉水湾经营石膏画像。
“由于效益不是很好,2014年4月,我看到附近儿童乐园经营不好,就以每年20余万元的价格从老板那里把儿童乐园承包过来,营业执照还是原来老板的。”郭某说,为了增加收入,他于2015年“五一”前后,自己开车到河北白沟批发市场,有人推荐玩具枪,并说可以打气球,于是就以每支55元的价格买了12支枪和一大包子弹。
平时被告人郭某在某公司打工,任消防中控。妻子张某在儿童乐园经营城堡、捞鱼等项目。郭某雇用其弟妹蔡某负责打气球、扔飞镖的摊位,并每月给其2000元工资。
据郭某称,来玩的人主要以儿童为主,打气球距离3到4米,10元钱给一个弹夹(约十六七发子弹),打着玩,不计成绩、不给礼品;20元给一个弹夹,如果有一两发没打中或全中给礼品,礼品是毛绒玩具或玩具小汽车。
“玩游戏的子弹俗称‘BB弹’,有绿豆粒大。我自己试过这些玩具枪的威力,气球能打破,啤酒瓶不能打破”,郭某说,儿童乐园营业时,枪支放在摊位上,不营业时枪支放在被告人郭某自己的车里。经营中,有6支枪用坏被郭某随手当垃圾扔掉。
2015年10月2日17时许,有群众举报门头沟区嬉水湾有人用枪打气球,妙峰山镇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当场查获6支黑色塑料冲锋枪型的枪状物、弹夹17个、黄色塑料球状子弹32包,共3200发。民警同时将打气球游戏摊现场工作人员蔡某带回审查。10月3日凌晨,郭某投案自首。
经鉴定,查获6支枪状物中,3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构成公安部关于枪状物认定为枪支的依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3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郭某认罪,并表示“自己小时候也玩过,并不知道违法,只想为家庭增加一点收入,没有犯法的故意”。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承办检察官称,游乐园中使用玩具枪打气球的情况比较多。就此案而言,从庭审出具的照片可以看出,郭某使用的玩具枪外形是模仿真的冲锋枪,“但是很多老百姓,包括很多游乐园中经营此项目的经营者也并不知道构成枪支的具体标准,公安部门对枪支是有严格规定的,规定子弹出膛的速度不能大于1.8J/cm2,如果超过了,就认定为枪支。”
另外,此案是因为玩游戏儿童的父母看到玩具枪危险才报案的,很多游乐场的游玩者并没意识到这一点。
张宇 文并摄 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