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现就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及省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率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省纪委机关、省委各部门和省委巡视机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党政机关)。
2.人员范围:省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本轮改革。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但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保留工作用车的人员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具体范围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省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4.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
(二)改革方式
1.改革后省级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范围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省级党政机关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3.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三)司勤人员安置。省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车辆处置。对省级党政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由省机关事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确保达到一定比例,配备标准及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亦不得增配车辆。
1.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人员编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及以下的保留1辆);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参改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门内设机构(不含相对独立的厅级内设机构)以及驻济南的其他处级参改单位,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人员编制与所属的机关本级合并计算,相应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由所属机关统一保障。
2.执法执勤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按省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按照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保留。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改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4.调研和接待用车。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务核定补贴数额,待应取消车辆封存、上交后按月发放。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改革方案。各部门各单位的改革方案,须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统一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