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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流产谁担责?
2016-01-13 07:18:57
 

  问:我姓杨,是永州冷水滩人,在长沙县榔梨镇蓝思科技公司上班。2015年12月8日晚上19:30左右,我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去上晚班,途中经过长沙县漓湘路与东三路交会处时,被一辆右转弯的小车撞倒。

  交警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因对方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灯控路口转弯车未让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我与妻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与妻子被送到了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治疗,照了X光片以及各种检查。检查结果为软骨组织挫伤。后我与妻子住院治疗了20多天。治疗过程中,我们发现妻子已经怀孕了30多天,并服用了孕妇禁用药物。我们担心照X光及使用孕妇禁用的药物,会对孩子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有流产的想法。

  请问,如果妻子流产,对方该担多大的责任?另外,我是上班途中受伤,在向对方车主索赔后,我还可以要求报工伤吗?

  法律专家回复: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因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流产,受害人可以向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受害人应提交相应的发票、医嘱或鉴定报告等证据主张自身的权利,除此以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肇事方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也应对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从法律性质来看,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再从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的支付程序、计算参考数据来看都不具备扣减和补差的基础。因此,受害人交通事故受伤又同时成立工伤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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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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