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同志:
你自2014年1月起无正当理由旷工,至今未回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本单位于2015年9月29日,根据周伟(4309211989****3814)本人档案记载的家庭住址寄出了《限期返回单位通知书》,限你于2015年10月1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否则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你始终未与单位联系。本单位于2015年12月10日又在《怀化日报》刊登了要求你于2015年12月24日前返回单位报到上班的通知,你仍未与单位联系。现限你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15日内(2016年1月22日前)返回本单位报到并作出说明。逾期,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有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工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