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拒不建工会的企业,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变化1
建立劳动关系就可入会
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介绍,修订前版本的《办法》是2002年修订并通过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首都工会工作的需要。其中,核心变化之一是新《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前《实施办法》的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次修订后,入会条件在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基础上增加“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突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
变化2
规范集体合同劳动报酬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拒绝、拖延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过低等情况。新《办法》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此举实际上明确了“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同时,也解决了部分集体合同标准低、流于形式的问题。
变化3
企业拒不建会将被公示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提出,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此外,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主要对国企建“职代会”有明确规定,新《办法》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几个人的小微企业,新《办法》明确,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社区“职代会”的形式进行覆盖,这就意味着所有企业、所有职工都可以通过“职代会”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
本报记者 兰洁J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