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近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此次调整,将普通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由144平方米调整到168平方米,144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降低了1%,享受3%的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