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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2015-12-31 08:18:40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将我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参加2015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一并参照实行。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海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海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至辖区工商所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五、未按规定报送2013年度或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补报2013年度或2014年度报告。

  六、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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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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