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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献血凭啥要交钱
2015-12-30 02:58:02
 

  ■本报记者 褚觉美

  ■读者反映 市民周先生:我所在的单位每年11月都有献血指标。单位规定:献血的人可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和2000元奖励,不献血的人则交50元。我超过55岁了,已不具备献血条件,可单位还是要我交钱。我想咨询:上海市献血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人,用经济弥补的做法是否侵权?

  ■记者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但同时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2006年,原卫生部曾发文要求,不再强迫单位指标献血。由于临床供血的不足,不得不让管理部门在无偿献血的原则下,依然制定献血计划,之后分摊给地方,地方再分摊给单位。单位为了完成指标,往往会出台对献血者奖励、甚至对不献血者经济处罚的制度。

  不过,依据法规,将献血指标和经济挂钩有违自愿精神;若对已经不符合献血条件者再予以经济处罚更是不对。周先生单位对不献血者,不分年龄均要交钱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市民政务通》节目。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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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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