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恒、王爱平:
现将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717)号《民事裁定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370号《民事裁决书》之裁决,本人对你们享有的债权以《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赵文,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你们应向赵文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