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调整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