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下列土地证书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一、土地权利人:丰连皎,土地位置:陵水黎族自治县陵城镇黄土仔路,登记面积412.5平方米,证号:陵国用(陵城)字第9142号。
当事人对本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