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远红 李婵
【判决结果】
欧阳某某行走在路上时,突然从天而降一块玻璃,将其砸伤住院。这个责任该谁负?最近,桂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欧阳某某医疗费等共计7384.7元,追加被告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17日,欧阳某某途经桂阳县城关镇四居委会百花路24号时,一块玻璃从天而降,将其砸伤。房屋脱落的玻璃系二楼公共过道上的窗户玻璃。该栋楼二楼共住有6户人家。但脱落的玻璃系过道尽头的窗户玻璃,在该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铁门内只有两户人家。脱落的窗户玻璃处于铁门内,除了正对面的一户刘姓住户外,里面尚有一雷姓住户需要从该过道经过。法院经审理,追加了雷某作为共同被告。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远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脱落的窗户玻璃系被告刘某和雷某共同管理和使用,他们对于该玻璃脱落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两被告在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铁门,对于铁门内的物件有义务加以妥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温馨提示】
高空坠物非常危险。市民应妥善管理、维护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