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12月14日电 (记者邓海宁通讯员罗凤灵)广西男子梁某仪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某农场当铁匠时学会造土枪,制造两把为己所用,后又为亲朋制造两把。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梁某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邓某清、盆某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990年,梁某仪在乐东某农场当铁匠期间学会并制造了一把短柄火药枪。2009年,梁某仪再次制造了一把长柄火药枪。同年,邓某清、盆某光向梁某仪提供枪支零件和木质构件,让梁某仪为两人各制作了一把长火药枪。
2014年10月10日,乐东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梁某仪伙同他人制造枪支。随后,乐东公安局保显派出所民警于10月16日到梁某仪家中搜出并扣押两把火药枪及其他枪支零件。根据梁某仪的供述,民警传唤了邓某清、盆某光,并分别扣押了1把长火药枪。经鉴定,梁某仪处扣押的两把枪型物,以及从邓某清、盆某光处各扣押的1把枪型物,均为枪支且具有致伤力。
乐东法院一审认为,梁某仪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邓某清、盆某光长时间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梁某仪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