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区内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1日分别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自贸试验区开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创新试点做出具体规定。
从指导意见看,三个自贸试验区均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每个机构每年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
意见显示,三个地区金融创新试点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中,福建自贸试验区则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为主线,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两岸经贸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意见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凭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