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其本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