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不难看出条文变化背后所蕴含的立法精神。首先,从“人类中心”到“环境本位”的转变。关于环境刑法的价值取向,理论界一直有“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即“环境本位”两种对立的理念。人类中心主义即传统的法益保护观念,以人类自身的利益
作为唯一的价值评价标准,环境本身并不是利益主体,对环境的破坏只有通过人才能表现出来,反映在侵害人类生命、健康、财产等法益的规定。对环境的保护,其终极目的仍然在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中心主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据环境法立法理念的主导地位,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生态危机不断加剧,最终阻碍了人类自身的发展。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相关环境罪名的修订,实际表明立法者对于环境刑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已经悄然转变,顺应时代发展,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变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最显著的标志在于,本次修订的相关犯罪由结果犯转为危险犯罪,取消了关于结果要件的规定,代之以危险状态的程度要求,即犯罪的成立不再以造成严重结果为必要,而只需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并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即可。由此,刑法关注的核心在于环境本身,而不再是人,关于入罪标准的评判以对环境的损害而不再是人类的人身与财产法益为标准,由此彰显了保护环境本身的刑法立场。其次,彰显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环境刑法理念,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最后屏障”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持续发展观是当今的主流价值观,环境法中的基本法律皆以明示的方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伦理道德,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