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总积分
=基础分+导向分
=合法稳定就业分
+合法稳定住所分+教育背景分
+职住区域分+疏解行业就业分
+创新创业分+专业技术职务分
+纳税分+信用记录分+违法记录分
专业技术职务分
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加分
专业技术职务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分(中级2分)
纳税分
条件: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加分
纳税额度分=6分(符合条件)
减分
涉税违法分=涉税违法记录条数×12分
信用记录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法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
减分
不良信用分=不良信用记录条数×12分
违法记录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减分
行政拘留处罚分=行政拘留记录条数×30分
本报记者 左颖 J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