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稳定就业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
暂住登记是申领基础
《办法》(草案送审稿)提出,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的适用本办法,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有稳定住所可申办居住证
《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人员。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依据《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买卖居住证将拘留
依据《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但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经检查发现,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或者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等情况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注销其居住证。如果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出借、出租、转让居住证等行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