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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向省国资委发出加强国企法律风险防范司法建议败诉后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2015-12-10 14:15:50
 

  “有的国有企业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违约,拿合同当儿戏,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承担巨额违约责任。”12月8日,省法院表示,该院结合近几年来审理的涉及国有企业民商事案件情况,归纳整理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管理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其败诉案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向省国资委发出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明确指出国企签订合同时存在的问题,如部分国有企业为了达到增加产值、完成业绩的目的,各方当事人采取“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进行虚假交易;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出具完备的对质物监管的所有手续,但对质物是否存在、质物是否入库等过程却不履行监管职责。此外,违法分包工程、违规转让资产、工作人员失职、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不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等乱象丛生,致使国有企业承担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省法院经调研分析指出,国有企业败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有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对熟人介绍或与关系单位开展业务时往往感性经营、惩罚力度不够等方面。

  为此,司法建议中提到,国有企业要把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在与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以平等的心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摒弃华而不实的数据、业绩,专注于企业发展。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工伤、合同等纠纷,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国有企业一些固有的经营习惯,司法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有必要进行一次企业内部制度清理工作,参考先进国有企业成熟的管理经验,并设立内部监管部门,在内部人员管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进而防控企业内生风险。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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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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