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2月8日电(记者李金红)海南省政府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落实税费和价格政策方面给予社会办医多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意见,海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此外,海南还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