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所镇皇宁村卢老琼持有的东方市(县)农地承包权(八所镇)第05104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的承包地“秧藤园”44亩,已于2001年1月被依法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卢老琼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卢老琼却拒绝申请,导致无法收回该证。为此,本府决定予以注销卢老琼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第0510411号)。该证书中的其它地块按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程序予以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