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获的农用齿轮箱
说到商业秘密,可能有人会感到陌生,按照法律教科书解释,它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好比一个人的生命。正因如此,才被沦为不法分子不劳而获的工具。近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经侦大队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家齿轮箱制造公司的多名内部员工,相互勾结窃取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暗地里利用盗来的图纸,大肆制造产品远销美国,违法所得累计580多万元。
商业秘密被盗,公司称损失数千万
今年年初,福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烟台通达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报案称,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原在该公司工作的高某、李某某利用在通达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价格信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伙同高某某等人生产农用齿轮箱出口销售给通达公司在美国的一家主要客户美尼公司,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
在烟台,类似侵犯商业秘密案并不多见,数额又这么大,经侦民警不敢大意。
而摆在他们面前的三个问题必须首先厘清:被侵犯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侵犯人是否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损失和违法所得是多少?但是,通达公司提供给警方的仅有一张烟台小弘公司和通达公司一样的农用齿轮箱图纸及保密措施等举报资料,如想还原整个案件,找出幕后真正黑手,还需要挖掘更多的涉案线索。
案件初查遇挫,嫌疑人玩起失踪
民警首先调取了小弘公司的出口报关单,发现其出口到美尼公司的产品型号和通达公司的一致。办案民警分析认为,小弘公司有侵犯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但仅凭其出口的产品型号一致并不能认定其犯罪行为,民警还必须要查清楚该图纸是否是从通达公司窃取的。
通过进一步调查,福山警方发现小弘公司出口给美尼公司的产品,均是通过通达公司成立的美国胜达公司销售,而当时通达公司派遣到美国任胜达公司负责人正是李某某。
为了防止打草惊蛇,福山警方采取迂回战术,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案件侦查,并依法传唤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3月11日傍晚,经侦民警在对李某某进行突审时,发现其避重就轻,仅交代了他担任胜达公司经理期间,协助小弘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美尼公司,拒不承认其它犯罪事实,致使案件初战遇挫。
随即,警方掉转矛头,希望通过对另一位怀疑对象高某进行传唤时控制其手提电脑,找到其窃取通达公司图纸的线索和证据。可此时的高某如同惊弓之鸟,经侦民警的行动已引起了他的察觉,他将手提电脑随身携带,关闭手机后玩起了失踪。案件再度被蒙上了一层迷雾。
激活废弃旧电脑,牵出9000余张图纸
为了寻找到新的转机,富有攻坚经验的经侦大队长于军兴迅速召集会议,对案件前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归纳,从中梳理出新的思路,决定来一次雷霆出击,对高某的办公室进行突击搜查。
此时,高某绝对不会想到,虽然在他逃匿前对办公室进行了清理,但细心的侦查员仍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发现了落满灰尘的废旧手提电脑。
与此同时,另一组侦查员到小弘公司的一个外协工厂进行调查,提取到6张小弘公司提供给该厂用以加工齿轮箱零部件的图纸,经比对该6张图纸与通达公司的图纸一致。至此,小弘公司采取窃取图纸手段,侵犯了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部分主要证据已经获取。2015年3月15日,福山公安分局对小弘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对高某采取了边控措施。
接下来的一幕,如同好莱坞的谍战大片,福山警方对之前“缴获”的那部废旧手提电脑进行了艰苦的数据恢复,发现里面存有通达公司的全套图纸,共9000余张!其中有许多是李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的。
“内鬼”露陷,准备潜逃却落网
于是,福山警方通过对高密废旧电脑内的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李某某离开通达公司后,该电脑内又出现了通达公司的大量图纸,这让人非常疑惑。
通达公司图纸的设计、保管、存取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由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高某和李某某能获取这些资料,说明公司还有“内鬼”。通过进一步分析研判,办案民警最终将嫌疑对象确定为在任的技术部部长周某。
根据周某的交待,福山经侦大队立即派员会同网安部门,赴北京调取了高某等人的电子邮箱数据,及时固定了涉案的电子证据。
铁证如山,福山警方决定对高某实施抓捕。2015年4月18日,准备回家携带相关证件潜逃出境的高某,被守候的经侦民警成功抓获。
权威部门鉴定,涉案图纸系商业秘密
接着,福山警方再度对小弘公司展开搜查,并扣押了经营业务的电脑及账目等资料。通过对电脑数据进行恢复,初步认定小弘公司违法所得300余万元。于是,办案民警结合已经调取的出口报关单和扣押资料,经询问公司员工得知,民宏公司与小弘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自2014年5月开始至2015年4月,高某就以民宏公司出口小弘公司组装生产的侵权农用齿轮箱给美尼公司。因此小弘公司和民宏公司又涉嫌共同犯罪,警方随即并案侦查。
2015年5月19日,福山公安分局依法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某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一周之后他便锒铛入狱。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9000多份技术图纸属于商业秘密,具有非共知性和同一性;经北京华德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小弘公司和民宏公司出口销售价值人民币4500余万元的农用齿轮箱给美尼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80余万元。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高某对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供认不讳。10月8日,福山警方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沆瀣一气,违法所得近六百万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高某先后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索要通达公司生产农用齿轮箱的技术图纸信息、价格信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窃取的图纸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U盘拷贝等方式发送给犯罪嫌疑人高某。而高某将窃取图纸中的零件图发给外协工厂,他们根据零件图加工农用齿轮箱零部件,用于小弘机电有限公司组装、生产与侵权农用齿轮箱,出口销售给通达公司在美国的唯一客户美尼公司,涉及11个系列30多个品种。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侵权违法所得人民币4057161.31元。
其实,民宏公司实际经营者就是高某,并与小弘公司同处经营。2014年5月开始至2015年4月,高某以民宏公司出口小弘公司组装、生产的农用齿轮箱给美国美尼公司,侵权违法所得人民币1782054.57元。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高某侵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39215.88元。(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企业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1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比如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
4、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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