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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公示的内容
2015-12-01 08:10:21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事项:(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为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3)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时间,自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起,至停止该服务项目止。(4)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5)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6)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状况。公示时间,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8)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酬金制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9)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以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10)其他需要业主及时知晓的服务事项。

  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等情况,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

  本栏目由武清区房管局协办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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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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