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新法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7种违法情形,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新法的这一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新法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新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刑衔接的机制和要求。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这位负责人说,这一规定既是针对实践中行刑衔接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所作出的针对性规定,而且更主要的是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能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降格处罚、逃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