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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让更多主体参与
2015-11-29 07:09:36
 

  湖南日报11月28日讯(记者 左丹 通讯员刘翱)“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出现‘井喷’现象。”今天,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环境司法研讨会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5年年会在长沙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透露了上述信息。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到会并讲话。

  目前我国环境法庭已有456家,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实施,更是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然而,实施将近一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遇冷。“最新数据显示,真正受理了公益诉讼的13个省市总共才36件。”韩德强介绍。

  天津师范大学朱沛智副教授分析,我国立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使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不被法院受理,这也是造成该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唯一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组织。专家呼吁,应该让包括公民个人在内的更多主体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在立法中适当放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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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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