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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上涨50元
2015-11-28 10:49:32
 

  陕西省城乡低保标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再涨50元。昨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公布,为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社会救助办法明确低保标准随物价调整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对低保人群救助、资格申请及动态调整原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在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基础上,各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所辖县(市、区)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所辖县(市、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今年第二次提标 涨幅增大

  根据适时调整原则,今年1月下旬,省政府曾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一轮提高,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当时的提高标准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本轮提标,涉及的主要是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涨幅比年初一轮有所增大。要求在2014年10月1日提标的基础上,各地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5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500元/人年。具体的提标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各地标准只高不低 要尽快制定公布

  为尽快落实省政府此轮决定,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要合理确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一旦确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针对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同时,足额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今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区)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情况考核力度,并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记者赵蕾)

  责任编辑:易寒  审核:良言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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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陕西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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