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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综合强势之举推动河道采砂依法治理
2015-11-28 08:09:26
 

  ■ 本报记者 杜颖

  通讯员 赵志东 王震国 吴红川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河道采砂管理问题进行解读。

  采砂治理迫在眉睫

  “《规定》的适时出台,是有力促使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无序滥采到有序开采、从审批发证到公开招投标的一次转变!”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

  不可否认,近年来,伴随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地开展,建筑砂石供需矛盾突出,在巨额利益驱动下非法河道采砂屡禁不止。在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不久前对全省河道采砂进行的调研摸底显示,高达九成以上的采砂系非法,治理形势已十分严峻。

  然而现实中,对于采砂管理的工作,存在着职权交叉、沟通协调不畅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明确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加之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项立法在国家层面尚属空白,我省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地方性法规当中,但存在规定零散,处罚手段单一,故此极其需要这样一部专项法规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治理。

  建机制——

  实行联合执法

  面对我省各市县非法采砂的严峻态势,以及河道采砂多头管理的现实状况,《规定》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由政府主导、水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和基层组织协同的管理体制。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政府主导的联合执法。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需属地政府组织协调、解决。同时,《规定》也明确了,河道采砂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要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明确其配合责任,为各市、县、自治县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供法制基础。

  编规划——

  实行规划管理

  为合理开采利用河砂资源,改变河砂开采缺乏规划、无序滥采的局面,需要对河砂资源开采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采砂规划编制要求,同时制定开采规划,限定可采区、禁采区以及保留区范围,明确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规定按许可开采范围、开采量及作业方式采砂。对不宜开采的区域,如水工程、桥梁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等保护区,明确划定为禁采区,还将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气象台站台风预警信号发布至解除时段等不宜开采的时段,划为禁采期。与此同时,完善了采砂规划的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告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区,对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等,并对临时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公告。

  新探索——

  实行采砂权“招拍挂”出让

  整合采砂权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此次《规定》中出现的一个新探索。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将河道采砂权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公正公平出让。明确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依申请实施许可,地质矿产部门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采取“招拍挂”出让的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改变过去实行的申请许可(即直接审批发证)和招投标许可并存的“双轨”模式。

  严监管——

  实行严格规范化管理

  河道采砂的执法实践表明,规范管理机制是执法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分别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采砂相对人的义务及社会监督措施,通过强化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约束采砂企业,以及发动社会监督等方式,形成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的强化,新《规定》着重点就放在了管理部门的责任上。比如,新《规定》提出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运砂车辆损毁公路等。

  对于采砂企业,《规定》以信用约束的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明确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公布;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合法监督检查措施等。

  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明确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投诉,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重惩处——

  实行严厉的罚则条款

  多年来,由于违法成本低,违规采砂行为人的经济处罚未发挥出应有的震慑效果,致使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本次《规定》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实现了执法手段的多样化。除设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课以罚款的常规处罚手段外,还增加了吊销采砂许可证、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以及扣押、没收采砂船舶、机具等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并对因违法采砂可能造成的民事、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采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拘留。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我省生态环境,《规定》也明确“禁止向省外出售在本省开采的河砂”。违反该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没收河砂,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海口11月27日讯)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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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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