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11月24日电(记者张涛、张大川)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为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化解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青海省连续出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两项保险。
青海省于2015年8月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参加保险的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时,由商业保险机构给予相应赔偿,老年人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由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一定补贴。
2015年9月,青海省《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到2016年,青海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农牧区要达到10%、城镇达到30%以上;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要覆盖所有的养老机构。
“根据现有保险制度,凡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常住(三年以上)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老年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年补助30元、其他老年人每年补助10元。”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作森说。这将有效地提升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的能力,解决“老年人摔倒有人扶”的问题,能够较好地化解养老机构因老年人意外伤害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青海省民政厅正在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对承保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预计12月将在全省推广两项保险。青海省财政为全省65万老年人下达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资金886万元,已经分拨到各市州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