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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一男子盗窃34起
2015-11-24 08:08:07
 

  本报营根11月23日电 (记者王培琳通讯员蓝汉军)今天,记者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琼中营根镇男子王兴某于2014年3月至7月期间,累计盗窃34起,近日,被琼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王兴某在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琼中境内盗窃手机、钱包、现金若干次,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多次入户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352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被告人王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琼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案指控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的情节,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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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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