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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被判担责
2015-11-23 12:28:20
 

  本报讯 (通讯员 洪叶 记者 黄宏)温州一公交车与私家车发生刮擦,私家车司机被夹在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不能动弹,同乘老人受到惊吓晕厥死亡。日前,温州鹿城法院一审认定公交公司对老人死亡承担35%责任。

  今年6月27日,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经过鹿城区黎明立交桥附近,温先生停车整理座位。不料一辆公交车驶过,将温先生夹在公交车与温先生的私家车之间,温先生无法动弹。林女士因为看到儿子受伤受到惊吓,突然晕倒。第二天下午,林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作为林女士的继承人,包括温先生在内的几个子女、林女士的丈夫将公交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急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左右,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女士家属财产损失的35%赔偿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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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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