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黄晓宇)内地导演耿卫国与香港男星甄子丹因一部电影发生纠纷,耿卫国于2012年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情况。甄子丹认为耿卫国的不实言论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500万元。海淀法院昨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甄子丹诉称,他与耿卫国不存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也无上下级关系,但耿卫国却相继在公开场合捏造、歪曲事实,并发表大量污蔑、诋毁自己的言论。2012年,耿卫国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捏造、歪曲事实,如甄子丹以罢演为要挟,让成龙放弃《终极解码》监制职位(霸占成龙监制职位),且以撕毁合约为要挟,不允许韩庚参演该片,甄子丹的司机残忍杀死曾为赵文卓开车的司机等内容。甄子丹认为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致歉,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等500万元。
耿卫国辩称,在其发布相关言论之前甄子丹已经遭受诸多负面评价,且他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公开场合所述之情况均为事实,网民对甄子丹的攻击与他无关,甄子丹也没有受到任何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卫国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而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
法院指出,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另外,其单方发表不当言论,置他人于无法辩驳之境,具有“泄私愤”的嫌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甄子丹名誉权的愿望,并希望扩大不良影响,其言行显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定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侵权。最后,法院判决耿卫国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宣判后,双方代理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