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甄子丹。张亨伟 摄
中新网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 于立霄)香港男星甄子丹起诉内地导演耿卫国侵犯名誉权一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耿卫国构成名誉侵权,要在新浪等媒体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宣判当天,甄子丹与耿卫国均未到庭。至于是否上诉?双方代理律师都表示回去后与当事人商量再做决定。
甄子丹诉称,耿卫国于2012年5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甄子丹利用强权迫害内地青年导演;在甄子丹的淫威下,即将开拍的电影一夜夭折;甄子丹以罢演为要挟,让成龙放弃电影《终极密码》监制职位;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等不实言论。
甄子丹认为,耿卫国对其进行污蔑和侮辱,并捏造虚假事实,将其塑造成十恶不赦的黑恶人物形象。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耿卫国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耿卫国在法庭上则辩称,甄子丹在耿卫国发布相关言论之前,已经遭受诸多负面评价。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公开场合所述甄子丹的情况均为事实,而网民对甄子丹的言论攻击与耿卫国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卫国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发表针对甄子丹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因此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耿卫国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传播,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或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当评论的诽谤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对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