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凝聚共识是税制改革关键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及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并将其写入了十三五规划建议稿。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日算起,当下这一轮税制改革已经持续了两年。回过头来仔细梳理两年来的税制改革进程,我们发现当下这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步伐慢于预期。
在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旗帜下,本轮税制改革走的是一条间接税和直接税此减彼增的税制结构优化道路。鉴于直接税,特别是面向自然人征收的直接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软肋”地带,本轮税制改革的看点、难点以及重点,从一开始便锁定了直接税。
迄今为止,纳入直接税改革视野中的房地产税也好,个人所得税也罢,不仅均未能依照原定的时间表推进到位,而且,照此下去,今后五年的前行之路亦不够明朗。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不少人将其归结于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碍,这固然是对的,也大致符合事实。但是,透过既得利益格局调整难题的表象而深入到围绕直接税建设的论证过程,还会发现,除此之外,一个更值得关注、也更直接的原因在于,在涉及类如开征房地产税和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等直接税建设的问题上,包括学术界和实践层在内,人们的认识并不那么一致。其实,恰是由于共识不够充分,存在种种犹疑,在论证尚未推进至真正触动既得利益格局调整的实施方案阶段之前,便有可能中途搁浅、走不下去了。
比如,有这样的说法,中国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间接税比重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正是凭借着间接税比重高的优势,才能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可靠地进入国库,从而保证国家财政需要。也正是依赖于间接税比重高的优势,才能保证若干轮税制改革的迅速、顺利、有效实施。倘若丢掉了这个制度优势,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和可靠性如何来保证?今后的税制改革还能不能像以往那样迅速、顺利和有效实施?
又如,也有如此的疑问,直接税和间接税均衡发展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中国的经济社会尚未推进到必须发展直接税的阶段。在当下的中国,不仅人们的思想状况和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心悦诚服地直接缴纳税收的程度,而且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水平也不适宜于直接向自然人征税。倘若新开征的房地产税和综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运行中受阻且难以在短期内改善,税收制度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该如何保证?因税收收入短收、欠收而可能形成的财政收入窟窿又该如何去填补?
还如,甚至有下述的论证,中国的富人还年轻,正处于成长阶段。中国经济发展也离不开来自于私人的投资。当前最需要做的事情是留住富人,保护好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倘若在这个时候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征,那会不会引发移民潮?会不会抑制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又会不会同当前稳增长大计相矛盾?
再如,如下的议论更具普遍性,中国历来将价格与税收混同一起,税收隐含于商品和服务价格之中,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税收。倘若按照“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线,随着间接税的减少和直接税的增加,税收变得透明了,税收负担趋向于“公开、公平和公正”了,会不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会不会有碍于国家长治久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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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