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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惹事 同桌酒友成被告
2015-11-09 01:35:30
 

  又到岁末年关,是人们喝酒聚会的高峰期。但是过量饮酒不仅伤身,一些人甚至酒后做出过激或危险行为。日前,房山法院梳理了该院一年来审理的多起因喝酒引起的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案件,借此给大家提个醒,酒能助兴,但不要贪杯惹事。

  同学喝酒起争执

  故意伤害被判刑

  2014年2月的一天,16岁的刘林和张帅等十余名同学在房山区某饭店吃饭,几人酒过三巡后,刘林觉得张帅老灌他酒,是故意和他过不去,为此,当张帅去厕所时,刘林跟在后面,并将空啤酒瓶砸向张帅的头部,构成对方重伤一级伤残。刘林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依法予以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林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不会因饮酒行为或饮酒人员暂时失去意识,而对违法犯罪分子有所宽纵。青少年在饮酒之后,更加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甚至违法之举。

  少年酒后偷开车

  发生事故赔两万

  小烁刚满17周岁,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烁和邻居梁先生一起吃饭聚餐,大家都喝了酒。席间,小烁为了去接朋友,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将对方轿车开走,不料造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还弃车逃离现场。由于小烁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房山交通支队确定小烁负事故全部责任。梁先生为了修车,已经花费3万多元,将小烁起诉到了房山法院。

  法院确定小烁承担本案主要责任,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两万四千多元。

  ■法官说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坠亡电梯口

  酒友共同成被告

  2014年9月的一天,冯先生和几个朋友聚餐后,喝多了酒后自行离开。朋友们以为冯先生自己打车回家了,也就没再继续寻找。谁知冯先生迷迷糊糊走到一个建筑工地上,不慎坠入预留的电梯口,数个小时内未得到及时救助,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后认定,冯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冯某血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242毫克,达到了醉酒标准的3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几位一起喝酒的朋友对冯先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共同赔偿冯先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饮酒尤其是醉酒会显著降低人的控制和判断能力,饮酒后通常会更易于产生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引发身体疾病等不良后果。因此,饮酒人之间因先行的饮酒行为,而在席间和席后产生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对他人出现的危险举动或异常反应给予适当的安全提醒、照顾或救助。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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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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