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海土资用字〔2015〕453号
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
将2015年9月30日我局在海南日报刊登《关于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海土资用字[2015]373号)中的“海口市国用(2010)第012620号”变更为“海口市国用(2013)第002576号”。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口市国用(2013)第0025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送回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如你公司对本公告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