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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抓药少4味 经营者理当赔偿
2015-11-04 08:14:23
 

  本报讯 (郑爱国)近日,龙海市消费者邹先生凭处方向该市安仁药店购买了3剂中药,价款83元。回家后,他按照医生的交代进行煎水内服,服完几帖药后觉得药效不佳,通过详细查看药渣,发现该剂中药对比处方少了4味。邹先生找到药店要求赔偿,但交涉无果,只好向龙海市12315投诉台求助。

  龙海市12315投诉台接诉后,执法人员认真核对了处方与药渣,并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据医药专家介绍,每味中药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中药方少味,就会影响疗效。12315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销售给邹先生的中药中少了4味,导致药效不佳,影响疾病的治疗,已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组织药店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药店经营者徐某一次性赔偿邹先生500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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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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