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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好牙坏牙”一块儿拔
2015-11-04 06:54:09
 

  巨亮

  处理坏牙时,如果医生坚持将旁边的好牙也一块儿拔了,你不觉得冤枉吗?南宁市的欧某和赵某,就是被如此“株连”的两个倒霉蛋。

  去年8月、9月,欧、赵两人因分别驾驶报废摩托车和不合标准摩托车上路,被交警罚款并吊销驾照。问题是被吊销驾照的准驾车型不仅是两轮摩托车,还有小汽车。两人不服,分别将交警部门告到法院。今年10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

  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这种“株连”处罚有无法律依据。交警认为处罚合法。依据“交安法”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非“吊销相应车型准驾证”。而原告认为,摩托车驾驶证和汽车驾驶证两证合一,但使用对象不同,连带处罚一并吊销不合理。

  欧赵两人的命运如何,还有待法院最后裁决,但至少有一起案例,让他们看到了曙光。同样因为骑摩托车违法被“株连”吊销小车驾照,桂林的唐先生耗费了4年时间,历经多次开庭,终于在今年6月18日赢得了官司。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先生自诉一案时认为,唐先生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取得C1和E两个准驾资格,驾驶摩托车违法,无驾驶小汽车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并吊销与违法行为无关的C1准驾资格,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基本原则相违背,也显失公正。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故不应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

  现实中,像唐先生这样最终实现逆转的幸运者并不多。骑报废摩托车违法,连同汽车驾照一并被吊销,几乎成为全国各地交警的处罚“惯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路车辆违法处罚,仅作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而对“机动车”违法应当吊销驾驶执照时,却没有明确分类。所以交警部门在作出吊销驾驶证处罚时,剥夺了被处罚人所有准驾车型的资格,不能简单归咎于对法律的“误读误判”。而“两证合一”,又为“株连”处罚埋下了祸根。正如交警代理人在庭上所辩,“公安机关从来没颁发过汽车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只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现在可以肯定问题出在何处:一是“交安法”的瑕疵,即处罚条文过于笼统而没有细分;二是“两证合一”的弊端,即不同准驾车型合为一个本本。这两种规定任意改变一种,就不会导致“好牙坏牙一块儿拔”。

  其实,“两证合一”甚至“多证合一”并非不妥,它既方便管理者,也方便持证人。法律有漏洞,必须及时填补、不断完善。在漏洞得以填补之前,执法者也当心存公平公正理念,秉持过罚相当原则,把法律条文中存在的“模糊地带”,变成有法可依的明晰之路。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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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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